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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存证有用吗?电子数据存证与电子公证有什么关系?
电子数据存证产生背景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在日常生活中,承载的不再是简单的娱乐功能,越来越多与人们权利相关的重要行为发生在数字世界中,如何证明数字世界中发生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成为了一个交叉在法律领域与技术领域的亟须解决的问题。
为了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电子数据存证得以发展。但电子数据存证到底是什么?电子数据存证能够完全确保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吗?这些问题仍让不少人困惑不已。
电子数据存证的含义
电子数据存证是指:将电子数据证据信息保存在安全稳定的数据库中,以便在需要予以调用,同时它还采用了特定的技术以便能将这种过程通过数据予以记录,来证明特定时间的电子数据的状态,也可来证明电子数据在存储后并未被篡改。
它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证明、电子票据、电子档案等领域。
电子数据存证的法律效力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的范围和认定是非常明确的。
其中明确建议“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或“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法律如是规定,但是电子数据存证的效力却会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
由公证机构依据法定程序所出具的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所接收并存储的电子数据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公证机构提供的数据存证服务是对用户最有力的保障。
而考虑到电数据易复制、易篡改的特性,电数据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取证时间的客观性、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副本与初始取证结果的致性、能否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内容。
往往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所存取的电子证据法反映其形成时间、形成式、形成环境等形成过程的具体信息,它仅能证明电副本与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数据致,不以证明其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数据形成过程中操作环境是否清洁性、取证式是否规范性、取证结果是否真实、 完整、取证结果上传服务器之前是否经过篡改,故法排除因操作者不当介、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对该电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
故而,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客观上并不能完全确保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此外,无论何种方式的电子存证都只能证明数据在存储后的状态,仅能证明静态的结果,但无法证明结果产生前,动态的过程。
解决方法——电子公证技术
既然电子存证仅能证明静态的结果,没办法确保数据产生、交换、传输动态过程的真实性,那就必须探索其他的解决之路,而在漫漫探索中,我们发现电子公证技术就是最可靠的解决方案。
电子公证是保障电子环境下发生的法律行为真实性的,可靠证明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与公证法律服务进行深度融合。
它是基于可靠信息和安全技术的综合应用,以确认并保证特定电子数据从数据生成、数据传输、数据存取等各环节,全生命周期的真实、可靠且不可篡改的一种技术实现方法。
从法律角度论述,电子公证是利用可靠的信息和安全技术方法,对发生在电子环境中的特定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判断和确认,并让公证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在必要时可就此真实性提供公证证明,将技术真实输出为法律真实的一种公证法律服务方式。
借由电子公证,方可实现各种电子环境的对特定法律行为“不可篡改、无法伪造”、“除了真实,无有其他”的法律效果,有效地解决了数字世界中数字行为真实性证明的难题,是公证法务服务与电子信息技术的再一次创新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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